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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強積金】未滿65歲想退休?6個特定情況可提早取回MPF

刊登日期: 2020-09-15

一般而這,在港18歲至65歲的就業人口須參與強積金計劃,年滿65歲時,便可選擇以一筆過或分期的方式提取累算權益。不過未滿65歲,但又想提早領取強積金又可以怎樣做?以下6個特定情況下,讓提取人可在65歲前提早領取累算權益:
  1. 提早退休:
  • 提取人必須年滿60歲並已終止所有受僱及自僱工作,並作出法定聲明指無意再次受僱或自僱。提取人可以選擇一筆過或分期的方式提取累算權益。
  • 值得留意的是,如果提取人於60歲時提取權益後,再次工作,屆時須重新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提交提取權益的申請所需文件:
  • 身分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證)
  • 基於已達到65歲退休年齡或提早退休的理由而申索累算權益的表格 [MPF(S) – W(R)]
  • 法定聲明表格 [MPF(S) – W(SD1)]
  1. 永久性地離開香港:
提取人必須聲明已經或將會離開香港,往其他地方居住,而無意作為永久性居民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並提供令受託人信納提取人已獲准在香港以外某地方居住的證明。

值得注意的是,假如計劃成員曾以此理由提早提取強積金,日後將不能以較後離港日期再次提出申請,受託人亦不會向計劃成員支付強積金。積金局備有曾以永久離港為理由而成功提取強積金的計劃成員紀錄冊。計劃成員如向受託人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藉此提早提取強積金,可被檢控。

提交提取權益的申請所需文件:
  • 身分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證)
  • 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
  • 小額結餘/死亡的理由而申索累算權益的表格
  • 法定聲明表格 
  • 令受託人信納你已獲准在香港以外某地方居住的文件證明
  1.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如提取人永久不適合執行提取人完全喪失行為能力前最後一份工作的特定種類的工作,提取人可提早提取權益。提取人必須提供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的醫學證明書,以證明上述狀況。

提交提取權益的申請所需文件:
  • 身分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證)
  • 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
  • 小額結餘/死亡的理由而申索累算權益的表格
  • 僱員永久不適合執行特定種類工作證明書」表格 
  1. 罹患末期疾病:
如提取人患有相當可能令提取人的預期壽命減至12個月或以下的任何疾病,提取人可提早提取權益。提取人必須提供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的醫學證明書,述明該醫生或中醫認為提取人患有末期疾病。

提交提取權益的申請所需文件:
  • 身分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證)
  • 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
  • 小額結餘/死亡的理由而申索累算權益的表格
  • 罹患末期疾病醫學證明書
  1. 小額結餘:
提取人必須只在一個強積金計劃內結餘不超過$5,000,且沒有結餘在其他強積金計劃內,而提取人提出申請提取強積金的日期距離最後一個供款日至少12個月。提取人亦須聲明提取人日後無意受僱或自僱。

提交提取權益的申請所需文件:
  • 身分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證)
  • 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
  • 小額結餘/死亡的理由而申索累算權益的表格 [MPF(S) – W(O)]
  • 法定聲明表格 [MPF(S) – W(SD3)]
  1. 死亡:
已故成員的累算權益是成員遺產的一部分,因此必須由計劃成員的遺產代理人申索。

提交提取權益的申請所需文件:
  • 遺產代理人的身分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證)
  • 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
  • 小額結餘/死亡的理由而申索累算權益的表格 [MPF(S) – W(O)]
  • 遺產管理書或遺囑認證書
除了以上法例註明的特殊情況外,積金局並無獲授權准許以及從未准許在其他例外情況下提早提取累算權益。

作出聲明
在香港,提取人可在民政事務總署的監誓員、公證人或太平紳士面前作出所需的法定聲明,並由他們在聲明上簽署。提取人可致電2835 2500向民政事務總署的中央電話諮詢中心查詢最近便的民政事務處的地址及辦公時間。提取人也須帶同香港身分證及已填妥的相關聲明表格。

如提取人居於海外,你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作出法定聲明,但該份聲明須在公證人或獲當地法律授權監誓或監理法定聲明的人士面前作出,並由他們在聲明上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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