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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仔罷工會被炒?僱傭條例:僱主不可以「罷工」為由解僱員工

刊登日期: 2019-08-02

《逃犯條例》修訂引起的「反送中」示威運動不斷,有市民發起下周一(8月5日)「全港大三罷」活動,呼籲港人罷工、罷課、罷市,並舉行七區集會,促政府回應民間5大訴求。全港多個團體表態響應有關行動,各行業員工也直言會罷工參與。港台工會發聲明,強調公務員享有《基本法》賦予的集會、罷工等自由及權利,要求管方切勿秋後算帳。那究竟勞工法例如何保障打工仔呢?

僱傭條例第九章:僱主不可以「罷工」為由解僱員工
一般而言,罷工需要經過必要程序,及由相關工會向僱主遞交罷工通知,僱員才可以在獲得法律保障下參與罷工。根據《僱傭條例》第九章,「僱主無權以僱員參加罷工而根據第(1)款*終止其僱傭合約。」而上述條例所指的第(1)款包括:「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行為不當,與正當及忠誠履行職責的原則不相符」、「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慣常疏忽職責」或「僱主因任何其他理由而有權根據普通法無須給予通知而終止合約」。

簡而言之,僱主不可以「罷工」為由解僱員工,但若員工沒有公司批准下缺席工作,公司可以以其他符合法例規定的原因作出相關懲罰,例如上文所指「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等。

若公司或工會沒有響應行動 罷工員工則不受保障
根據《職工會條例》(第332 章),「罷工」(strike)是指「一群受僱用的人經共同協定而停止工作,或任何數目的受僱用的人因發生糾紛而一致拒絕、或經達成共識而拒絕繼續為某僱主工作,作為迫使他們的僱主、另一人或另一群人的僱主,或任何受僱的人或一群受僱的人,接受或不接受僱傭條款或條件 或影響僱傭的條款或條件的方法。」

多個團體響應8.5全港大罷工
香港最大工會聯合組織「職工盟」已宣布響應8.5罷工行動,另外各界不少團體及員工也表明將會參與8月5日的罷工。金融界方面,近400名銀行員工響應罷工,包括匯豐、渣打、瑞銀等銀行。

本港四大會計師行員工也加入號召罷工,包括德勤(Deloitte)、羅兵咸永道(PwC)、安永(EY)及畢馬威(KPMG),網上更流傳其員工於辦公室張貼8.5罷工宣傳海報,呼籲同行參與。另外,至少12名港台節目主持人發起聯署聲明,稱將參與下周一的全港大三罷行動。

來源:僱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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