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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虛假聲明提早領強積金 4人被判社會服務令

刊登日期: 2018-08-01

4名男子作虛假聲明訛稱永久離港以提早領取強積金,被控「作出虛假法定聲明罪」。4人早前均承認控罪,三名被告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被判處一百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情指,4人在一五年八月四日至十一月四日,向強積金公司表示會離港往外地居住,且不打算回港就業或再居住,引用「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的理由,而申索累算權益的法定聲明」條款,申請提早取走強積金戶口內款項,涉案金額共四十九萬元。

根據強積金法例,強積金戶口持有人,要年滿六十五歲才可提取戶口內款項,但亦有其他條件可提早取回戶口款項,除因病或去世原因外,另三種申請條件,包括提早退休,但要年滿六十歲才可申請;或可聲明永久離開香港;及以小額結餘申請,但要聲明日後無意工作或自僱。

根據法例,任何人士如向積金局或受託人作出虛假聲明,即屬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3E條,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罰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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