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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工時委員會 未擬一刀切立法

刊登日期: 2015-03-19

標準工時委員會昨日開會,委員會專責小組匯報建議立法規管僱主需訂立標準僱傭合約及列清僱員工作時數、超時工作安排等,而不採納就全港標準工時一刀切立法,激起委員會內勞工界激烈分歧爭論,有至少兩名勞方委員質疑只立法規管訂清合約,就如要求合約「寫靚啲」,與規管工時完全互相矛盾,更助長僱主將長工時合法化。

標準工時委員會昨討論專責小組匯報的四大方向建議,昨本來提交大會通過,但專責小組其中一大建議,激起大會激烈爭論。小組建議,政府可立法規管僱主需為僱員訂出標準僱傭合約、在合約上清晰列明工作時間及超時工作補償做法,以及吃飯時間及休息日等五大元素,但不用跨行業一刀切立法訂標準工時;同時,各行業可透過官、商、勞工三方小組商議出各自的標準工時。

資方委員認同建議,認為立法規管僱傭合約,總較一刀切就標準工時立法可行;多名勞方委員即時反對,勞聯周小松批評,「只是立法規管將份合約寫靚啲」,但與規管標準工時完全無關,反而是一項「不規管工時措施」。

周小松質疑,僱主屆時或認為員工每天應工作十小時,以至每周工作六十小時,甚至八十小時,全寫在合約上,是將不合理、長工時合法化,與規管標準工時相矛盾。他指勞工界已急切期待標準工時立法,拒被拖延下去。

另一勞方委員梁籌庭批評,顧問報告已反映僱員僱主認同需規管工時,但最終不建議就標準工時立法,「委員會再傾下去有何意思?勞工界是希望立法訂標準工時,現改為立法制定模擬合約,與出賣工人有何分別?」

委員會主席梁智鴻會後指,標準工時一刀切立法是行不通。委員會有共識以立法方向規管工時,例如規定僱傭合約要清楚列明工時、午飯時間、加班補償方法等,合約不會一面倒保障某方利益,只是行第一步。至於不同行業工時如何設定、補水多少,他指仍要商討,會按不同需要制定,他有信心任期內向政府提交報告。

專責小組資方代表劉展灝認為,規定僱傭合約是踏出第一步,望企業及僱主尊重合約;勞方代表吳秋北說,會上討論激烈,僱主對標準工時立法有強烈顧慮,他認為勞工界需有耐性,慢慢說服資方,立法規管合約是良好基礎共識,至少僱主不能再「側側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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