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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署批康文署病假冇王管 救生員6年537天缺勤

刊登日期: 2016-09-14

公眾泳池及泳灘因當值救生員不足而需局部或全面關閉的情況,近年有上升趨勢。申訴專員公署發現,當中涉及康文署在監察職員請病假上較其他部門寬鬆,執行不力等問題,救生員濫放病假的個案在5年間由4人增至57人。有個案於6年內先後請病假多達537天,期間多次擅自缺勤,6次導致泳池局部關閉。

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291條,當康文署員工在3個月內放病假達9日,署方便可援引條例,要求員工請病假時必須出示指定醫生的醫生證明書,否則會被視為無故缺勤,或需面對被辭退等紀律處分。

不過申訴署發現,康文署援引相關條例前會與相關人員會晤,檢討其放病假的情況,而非即時啟動相關程序,做法較其他部門寬鬆。亦有救生員於2010年1至2月放了22日病假,署方援引相關條例後,他請病假的情況不減反增,其後的6年間放了515日,即6年間有近四分一的日子都放病假。

康文署指不評論個別個案,但指過去兩年沒人員因無故缺勤而被辭退。康文署表示,會定期檢視管理病假及遲到問題的執行情況及成效。署方亦於今年2月開始已收緊管理員工病假的機制,取消在援引條例前向員工了解病情,並仿效其他部門,將援引相關條例的引發點改為3個月放病假達5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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