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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指引:僱員一般須於落波後2小時內返工作崗位

刊登日期: 2016-08-02

天文台剛於12:40宣佈改發三號強風信號,根據勞工處的「颱風及暴雨下的工作守則」,一般來說,僱員須於警告取消後2個小時內返回工作崗位,如僱員遇到困難未能上班,應盡快通知主管。

勞工處發言人指,在颱風或暴雨警告取消後,僱員如遇到實際困難而未能迅速返回工作崗位,僱主應體諒僱員的情況而作出彈性處理。如僱員在惡劣天氣下不能上班或準時到達工作地點,僱主不應以此為由,而扣減他們的工資或津貼,或即時解僱僱員。

發言人提醒僱主應在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為僱員提供合理而切實可行的措施,包括僱員在颱風後上班的安排。僱主應遵守《僱傭條例》、《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僱員補償條例》及《最低工資條例》下,應負的法定責任及規定。

僱主亦不應扣減僱員在《僱傭條例》下享有的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作為補償因發出八號颱風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僱員未能上班而損失的工作時間。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守有關規定,即屬違法。

另外,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在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或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如僱員在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終止後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下班後由其工作地點返回其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僱主必須負起補償的責任。

勞工處已制定「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的小冊子,提供實際指引及工作安排的樣本,供僱主和僱員參考。該小冊子可在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索取,亦可在勞工處網頁(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Rainstorm.pdf)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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