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 香港警務處
職位名稱: 督察
薪酬:
警務人員薪級表第24點 (每月50,500元) (視乎學歷而定) 至警務人員薪級表第43點 (每月96,600元) (註 1)
入職條件:
(a)(i) 持本港大學學位,或同等學歷,並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取得「一級」成績 (註 2 至 5) [入職薪點:警務人員薪級表第26點 (月薪53,850元)] (註 6)﹔或
(ii) 持本港大學學位,或香港其中一間理工學院╱理工大學╱香港專業教育學院╱科技學院的高級文憑,或香港高等院校頒發並獲認可的副學士學位,或註冊專上學院註冊後所頒發的文憑,或同等學歷,及香港中學會考中國及英國語文科第2級 / E級 (註 7) ]或以上成績,或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及英國語文科第2級成績或以上,或同等學歷,或在遴選督察的筆試中,考獲中文及英文語文測驗合格 (註 2) [入職薪點:警務人員薪級表第25點 (月薪52,025元)]﹔或
(iii) 香港高級程度會考兩科合格(高級程度)及香港中學會考其他三科C級或以上成績,或任何五個香港中學文憑科目成績[包括﹕新高中科目第3級成績,應用學習科目「達標並表現優異」/「達標並表現優異(I)」成績(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其他語言科目C級成績],或同等學歷,及香港中學會考中國及英國語文科第2級 / E級 (註 7) 或以上成績,或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及英國語文科第2級成績或以上,或同等學歷,或在遴選督察的筆試中,考獲中文及英文語文測驗合格 (註 2) [入職薪點:警務人員薪級表第24點(月薪50,500元)];
(b) 能閱讀及書寫中文及操流利粵語;
(c) 須通過體能測試;
(d) 須通過視力測試,包括視覺敏銳度測試及色覺測試。而配戴眼鏡或隱形眼鏡的人士亦可申請。申請人可在配戴矯視工具的情況下進行視覺敏銳度測試,但不包括色覺測試;
(e) 必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f) 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 (註 8);以及
(g) 須通過體格檢驗 (包括尿液驗毒)。
註:
(1) 自2010年1月1日起新聘的督察人員,可透過督察第三級標準專業考試取得合格及晉升為高級督察,便能支取83,270元(警務人員薪級表第39點) 至96,600元(警務人員薪級表第43點) 的薪金。
(2) 現正修讀⼤學學⼠學位,並將在2024或2025學年畢業的學⽣也可申請。上述申請⼈必須分別在2024或2025學年內取得所需學歷資格(即持有由香港任何⼀所⼤學頒授的學⼠學位,或同等學歷),才會獲得聘任。
(3) 由2006年12月舉行的綜合招聘考試開始,能力傾向測試的考生成績仍分及格或不及格,而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則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4) 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或同等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則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
(5) 在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 (IELTS) 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 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視為已符合督察職位的英文語文能力要求(即入職條件的(a)(i)項)。IELTS 考試成績必須在申請職位當天仍然有效。
(6) 持有學位的申請人如在獲發聘書時持有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及中文運用兩張試卷所需的成績或同等成績,便符合資格獲取學位持有人的起薪點。
(7)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 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8) 政府會測試所有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知識。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是所有公務員職位的入職條件。申請人必須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中取得及格成績方會獲考慮聘用。如申請人在申請公務員職位時仍未曾參加相關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或未曾在相關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考獲及格成績,仍可作出申請。他們會被安排在招聘過程中參加相關《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
(9) 新版本的政府職位申請書G.F. 340 (Rev. 7/2023)會在2023年7月26日正式生效。申請人如在2023年7月26日或之後遞交申請,必須使用新版本的申請書G.F. 340 (Rev. 7/2023)。如申請人遞交了舊版本的申請書(G.F. 340 (Rev. 3/2013)),招聘部門/職系會要求申請人重新填寫新版本的申請書G.F. 340 (Rev. 7/2023),並在七日內提交已填妥的G.F. 340 (Rev. 7/2023)。如申請人在指定限期內未能重新遞交已填妥的新版本申請書G.F. 340 (Rev. 7/2023),其申請將不獲處理。
職責:
督察需要執行多方面之警務工作,包括管理工作及行動職務,須遵守警隊條例有關紀律事宜的規定,並要穿著制服、輪班及/或不定時工作,亦可能要在香港特區境外範圍工作。
聘用條款:
獲取錄的申請人會按公務員試用條款受聘,試用期為三年。成功通過試用期者將獲當局考慮按當時適用的長期聘用條款受聘。
附註:
(a)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 公務員職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並成為公務員。
(d)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 頂薪點的資料只供參考,該項資料日後或會作出更改。
(f) 附帶福利包括有薪假期、醫療及牙科診療。在適當情況下,公務員更可獲得房屋資助。
(g)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面試。
(h)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在適合受聘而有申報為殘疾的申請人和適合受聘程度相若的其他申請人當中,招聘當局可給予前者適度的優先錄用機會。有關政府聘用殘疾人士的政策及其他相關措施載列於《用人唯才:殘疾人士申請政府職位》的資料冊內。申請人可於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參閱該資料冊,網址如下:http://www.csb.gov.hk內的“公務員隊伍的管理-聘任”。
(i) 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下列查詢地址。
申請手續:
申請表格(G.F.340[(7/2023修訂版)])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諮詢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下載。為避免郵件過期或未能成功派遞,在投寄前請確保信封面已清楚寫上正確地址及已貼上足夠郵資,並於信封面註明申請職位名稱。所有郵資不足的郵件將不會派遞至本處,並會由香港郵政按情況退還寄件人或銷毀。申請人須自行承擔因未有支付足夠郵資而引致的任何後果。申請人亦可透過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作網上申請。以傳真、電郵方式提交的申請書,將不獲處理。
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下述查詢地址。
聯絡地址: 香港灣仔軍器廠街一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37樓警察招募組
查詢電話: 2860 2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