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 政務司司長辦公室
薪酬: 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表第6點 (月薪港幣287,990元至296,535元)
職責:
法律援助署署長為法律援助署的部門首長,就下列事宜向政務司司長負責:
(a) 依法監督法律援助計劃的管理,並確保提供優質、有效率及具成本效益的服務;
(b) 協助進行法律援助政策的檢討,就政策轉變及法例修訂提出建議,以確保在審慎運用公共資源的同時,優化運作或服務以迎合不斷改變的需求;
(c) 監督法律援助署的運作;
(d) 就個別個案向專業人員提供專業法律意見及指引;
(e) 就共同關注的事宜與持份者、其他政府部門及非政府機構保持密切聯繫;
(f) 在法律援助服務局出任法律援助署的代表,確保與法律援助服務局暢順合作及相互支持;
(g) 擔任法定代表律師並履行法定職責;以及
(h) 以職系首長身分管理和發展法律援助律師職系。
入職條件:
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並–
(a) 在香港取得大律師或律師資格;
(b) 具備至少15年法律行業經驗,其中10年擔任擁有管理及行政經驗的高層職位為佳;
(c) 熟悉香港的訴訟程序及法律專業實務,並充分了解香港法律援助服務面對的挑戰和需要;
(d) 具備卓越的領導才能、管理及組織能力、策略思維、以民及服務為本的理念,以及出色的溝通及人際關係技巧,並勇於求變;
(e) 具備優良中英文書寫能力,並能說流利粵語、普通話及英語;以及
(f) 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
註:
政府會測試所有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知識。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是所有公務員職位的入職條件。申請人必須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中取得及格成績方會獲考慮聘用。
如申請人在申請公務員職位時仍未曾參加相關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或未曾在相關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考獲及格成績,仍可作出申請。他們會獲安排在招聘過程中參加相關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
聘用條款: 獲取錄的申請人將按公務員合約條款受聘,為期三年,政府可酌情決定續聘與否。
福利:
受聘人可享有與這職位相稱的例假及度假旅費津貼、醫療及牙科福利、房屋福利(須受有關的公務員事務規例訂明的申領準則規限)。
受聘人受《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的條款規限,並須向強制性公積金(下稱「強積金」)計劃作出僱員方面的供款。
在圓滿履行三年合約後,受聘人可獲約滿酬金。該筆酬金,連同政府向強積金計劃所作的供款,相等於該名人員在合約期擔任法律援助署署長所得基本薪金總額的15%。
附註:
(a)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 公務員職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申請人如獲聘用,將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並成為公務員。
(c)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d) 薪酬資料只供參考,日後或會有所更改。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發出聘書時的規定為準。
(e)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申請人數目眾多,政府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申請人,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申請人會獲邀参加面試。
(f)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符合入職條件,其申請會獲進一步處理而無須再經篩選。在適合受聘而有申報為殘疾的申請人和適合受聘程度相若的其他申請人當中,招聘當局可給予前者適度的優先錄用機會。有關政府聘用殘疾人士的政策及其他相關措施載列於《用人唯才:殘疾人士申請政府職位》的資料冊內。申請人可於公務員事務局網站(
https://www.csb.gov.hk)內的“公務員隊伍的管理–聘任”參閱該資料冊。
(g) 持有本港以外院校所頒授學歷的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表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下列聯絡地址。
(h) 申請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將用於招聘工作以及其他與僱用有關的事宜上。如有需要,有關資料可能會送交獲授權處理有關資料的政府部門及其他組織或機構,用以進行與政府招聘工作及僱用有關的事宜。招聘程序完成後,未獲取錄申請人的個人資料如已無須保留,將會銷毀。提交申請後,如欲更改或查詢個人資料,請經下述查詢電話與行政署內務組人事部聯絡。
(i) 在臨近截止申請日期,接受網上申請的伺服器可能因為需要處理大量申請而非常繁忙。申請人應盡早遞交申請,以確保在限期前成功於網上完成申請程序。
申請手續:
申請人須使用指定的申請表格[G.F. 340(Rev. 7/2023)]。該表格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諮詢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網站(
https://www.csb.gov.hk)下載。
新版本的政府職位申請書G.F. 340 (Rev. 7/2023)已在2023年7月26日正式生效。申請人如投考在2023年7月26日或之後展開招聘的政府職位,必須以新版本的申請書 G.F. 340 (Rev. 7/2023)遞交申請。如申請人遞交了舊版本的申請書G.F. 340 (Rev. 3/2013),申請人須重新填寫新版本的申請書G.F. 340 (Rev. 7/2023),並在七日內提交已填妥的 G.F. 340 (Rev. 7/2023)。如申請人在指定限期內未能重新遞交已填妥的新版本申請書G.F. 340 (Rev. 7/2023),其申請將不獲處理。
申請書連同一份詳盡履歷和相關文件副本(下文所指定的文件)須於2024年12月6日或之前以下列其中一種方式遞交:
(i) 使用公務員事務局網頁(
https://www.csb.gov.hk)的網上申請系統。申請人如在網上遞交申請,必須在不遲於截止申請日期後一個星期,把所需相關文件送達聯絡地址,信封面和文件副本上須註明網上申請編號;或
(ii) 郵寄到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25樓2561室行政署內務組人事部;信封面請註明“申請法律援助署署長職位”(遞交申請日期以信封上的郵戳日期為準)。為免郵件延誤或未能成功派遞,在投寄前請確保信封面已清楚寫上正確地址及已貼上足夠郵資。所有郵資不足的郵件將不會派遞至上述辦事處,並會由香港郵政按情況退還寄件人或銷毀。申請人須自行承擔因未有支付足夠郵資而引致的任何後果;或
(iii) 投入行政署設於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二樓職員入口處的申請書投遞箱;信封面請註明“申請法律援助署署長職位”。投遞箱的擺放時間為星期一至五(公眾假期除外)上午8時至晚上7時,截止申請當日只擺放至下午5時為止。
申請人須提交:(a) 簡單列明申請人認為自己適合該職位的信件; (b) 詳盡履歷,包括:(i) 取得律師或大律師資格的詳情(例如取得有關資格的年份及地點);(ii) 法律學位或其他認可的法律專業資格(例如榮譽等級(如適用));以及(iii) 就業記錄連同詳細的職責說明;(c) 由認可團體發出取得專業資格的證書副本; (d) 有關證書和修業成績表副本;以及(e) 工作證明副本。
申請書如資料不全、逾期遞交、以傳真或電郵方式遞交、並非使用指定的申請表格、或沒有提交所需證明文件,將不予考慮。
為方便聯絡,申請人請在申請表格內清楚提供個人電郵地址。如獲選進入下一步招聘程序,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約六至八個星期內收到電郵通知。如申請人未獲邀參加面試,則可視作已經落選。
查詢地址: 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25樓2561室行政署內務組人事部
截止申請日期(日/月/年) : 06/12/2024 23:59:00